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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及程序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受理机构(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
1.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法制副校长、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六至十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教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本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臧其胜(分管领导)
副主任:张登高(法制副校长)
成员:陆小利(政教处主任)、肖楠(政教处副主任)、朱鸿凯(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
3.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四条:凡宿迁中学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停课、停学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决定不合理的;
2.认为学校或教师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
3.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4.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5.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6.认为其知识产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
7.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通讯方式等。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宿迁中学政教处负责解释。